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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08-02-01 10:07:36] 作者:[] 点击次数:[]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鲁计外资[ 2005]8号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省直有关部门、省属企业集团:

为适应投资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形势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 [2004]2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2号令《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的规定,外商投资项目的管理由审批制改为核准制,所有外商投资项目一律实行核准(国务院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现就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权限内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鲁举办的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核准机关及权限

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包括增资额,下同) 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初审后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总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管理企业、省直部门所属企业总投资在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 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市、县发展改革部门按照现行管理权限核准。其中总投资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地方各级发展改革委核准后,抄报省发展和改革委。

三、项目申请报告编制要求

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其中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需由具备可行性研究报告乙级或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方基本情况;(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拟采用的技术、工艺方案、产品方案、产品目标市场;(三)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融资方案。鼓励类项目要列明拟进口设备金额、数量,购置国产设备金额及数量;(四)项目建设地点,主要原材料、土地、水、能源等需要量和来源。(五)环保、节能、劳动安全措施。(六)其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需要说明的事项。

项目单位应向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 3份,同时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意见;(二)国土资源型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四)合作各方签署的投资意向书或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五)合作各方的资信证明和营业执照证明;(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核准程序

按照核准权限属于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由项目申请人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其中地方项目所在市发展改革部门应提出项目初审意见。

发展改革部门如认为项目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 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项目申报单位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上报材料齐全后,发展改革部门应正式受理,并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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