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阴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县 长 朱红方
二○○五年三月九日
平阴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县本级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土地收益等财政性资金以及利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等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二)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建设;
(三)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四)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五)建立健全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