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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08-04-11 10:13:44] 作者:[] 点击次数:[]

      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财库〔2007〕35号 

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加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工作,保证政府采购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山东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以外的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第三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采购人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本办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包括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和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中介)机构。 

第四条  采取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支持民族产业,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激励自主创新等。 

第五条  达到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因特殊情况需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同级财政部门的批准。 

第六条  采购人应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货物、工程和服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活动。确因专业技术、保密等特殊要求需自行组织采购的,应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七条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应当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在非招标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采购小组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上述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九条  非招标政府采购活动所需专家的抽取和管理按照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参加过采购项目征询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审专家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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