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聘请和管理工作,规范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行为,确保政府采购公正、高效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按规定程序审查合格后录入专家库的有关人员。
第三条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在财政部的监督管理下,负责政府集中采购评审专家的选聘、解聘以及专家库建设和维护等日常管理工作。
评审专家的选聘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 依据《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财库[2000]10号),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从以下相关专业范围中分类选定:
(一)货物类:计算机硬件、计算机软件、网络系统集成、网络安全、汽车、空调、电梯、锅炉、办公设备、木质家具、钢质家具、通讯、精密仪器、音像设备、印刷机械、炊事机械、医疗器械等;
(二)工程类:变配电、综合布线、装饰装修、保安监控、中央空调、电信工程、消防工程、市政工程、环保工程、绿化工程等;
(三)服务类:印刷、保险、租赁、汽车修理、饭店管理、物业管理等;
(四)其他:经济管理、法律、金融、资产评估、审计等。
第五条 根据《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确定的范围,结合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的实际需要,对评审专家的专业范围进行适时调整。
第六条 评审专家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政府采购的评审活动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准则;
(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特种专业,条件可适当放宽),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技术业务,熟悉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和市场情况,在其专业领域有一定影响;
(三)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并具有一定的招投标工作实践经验;
(四)热爱政府采购事业,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身体健康,并能按要求承担和完成评审工作;
(五)无违法、违纪记录;
(六)户口所在地一般应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
第七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在职和离退休专家,均可经所在单位或本行业组织推荐,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申报。申报专家须认真填写《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申报表》(附后),报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附电子文本)。
第八条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对申报人进行审核,向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申报人颁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书》。
第九条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依据每位入选专家所申报的专业分类建立评审专家信息库,并详细记载评审专家评审的具体情况。
第十条 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对不适宜继续承担评审工作的专家进行适时调整,并及时予以更新和补充。因故需要解聘的,由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办理有关解除聘用手续,并收回《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书》。
第十一条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书》有效期为两年。期满前一个月内,本人提出申请,经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重新审核同意,可以续聘;期满未重新申请的,视同退出,并收回《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书》。
第十二条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建立专家信息反馈制度,听取有关方面对评审专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意见,核实并记录有关内容。
第十三条 每次进行政府采购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