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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受理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08-02-25 11:48:21] 作者:[] 点击次数:[]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受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省发展改革委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一系列配套政策,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需省发展改革委办理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由省发展改革委行政审批管理处负责统一受理,并统一向项目申请人发送办理结果。
第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受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坚持依法行政,坚持规范、高效、公开、公正,热情为部门、市县、企业和基层单位服务。

第二章  审批类建设项目的受理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受理审批类建设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省级政府预算内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二)省专项建设基金直接投资或以资本金注入或提供担保的建设项目。
(三)使用银行政策性贷款及国外贷款的建设项目。
(四)省直机关和省属事业单位使用自筹资金的建设项目。
(五)按有关规定应受理的其他审批项目。
上述建设项目的审批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概算。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受理审批类建设项目,项目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或总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或省预算内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须提交由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不需要新征建设用地的,提交原有土地证明;新征建设用地的项目,提交相应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预审意见,其中,经营性用地需提交土地“招、拍、挂”的批准文件,工业用地需提交土地“招、拍、挂”的《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
(三)相应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文件。
(四)城市规划区内的重大项目,提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预审意见。
(五)项目建设资金相关证明。
(六)按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受理审批类建设项目,按照项目隶属关系,由省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关于建设项目审批的正式申请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各一式5份)以及本规定所列其他文件。
第七条  使用国家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的建设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并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具体要求按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国家资金补助或贴息的建设项目按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1号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
申请利用国外贷款的建设项目按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8号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按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3号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

第三章  核准类建设项目的受理

第八条  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包括:
(一)企业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
(二)外商投资项目。
(三)境外投资项目。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受理核准类建设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企业投资的山东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中需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建设项目(含初步设计概算核准)。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3000万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和允许类的外商投资项目,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包括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购并、增资等。
(三)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包括境内各类法人及其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在境外进行的新建、购并、参股、增资、再投资等。
(四)按有关规定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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