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今天就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工作下发通知,对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程序、加强新开工项目统计和信息管理等工作提出要求。
根据《通知》要求,从2008年起,各县(市)、区及高新区发改部门应为本辖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已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拟建项目建立项目管理档案,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有关手续办理情况(文件名称和文号)等内容,并于每月10日前向市发改部门报送项目信息。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拟建项目完成各项审批和许可手续且符合省有关规定条件的,市发改部门应将项目名称、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各项审批和许可文件的名称和文号等情况,按月汇总及时报送上级发改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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