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工作效率,省发展改革委结合山东省实际制订下发了《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受理暂行规定》(鲁发改审批[2007]1156号)。
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受理暂行规定》,自2007年11月1日起,所有需省发展改革委办理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均由省发展改革委行政审批管理处负责统一受理,并统一向项目申请人发送办理结果。《暂行规定》按照审批、核准、备案三类项目分别对省发改委受理的项目范围、项目申请人应提交的文件(包括可研、用地、环保、规划、资金等)作出了具体要求,并进一步明确了各类项目的审批权限、受理程序和办理时限,同时也对相关的监督与责任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此前与之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均按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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