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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发展改革委,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关于高技术产业发展的总体部署,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共同推动我国生物产业融资工作意见的通知》和山东省《高技术产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充分发挥开发性金融的融资优势,加大对高技术产业发展的信贷支持力度,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就共同推动我省高技术产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工作原则
(一)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和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及业务优势,联合推动高技术产业发展,共同加大对高技术产业化、国家和省高技术产业基地的支持,加快培育壮大我省高技术产业。
(二)山东省发展改革委按照规划和产业政策,重点围绕电子信息、生物产业、新材料、新能源、先进装备制造等产业,进一步细化优先发展的领域和目录,积极实施高技术产业化专项,引导高技术产业的集聚化发展。
(三)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发挥金融服务作用,在推动制度建设、担保体系建设和法人治理结构的基础上,建立以企业信用为基础、市场化运作为主导的高技术产业融资平台或企业融资平台,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高技术企业、基地的融资支持力度。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根据自身业务范围,创新信贷品种,改进金融服务,对符合条件的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积极探索多种融资模式,特别是利用小额贷款、统贷、转贷等方式,加大有效信贷投入。同时,积极探讨与担保公司、基金、商业性金融机构等开展联合融资。
(四)坚持积极稳妥、务求实效的原则,加强对信贷风险的防范和控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分阶段稳步推进高技术产业融资工作的开展。
二、工作目标
按照《高技术产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确定的目标,通过政府引导、融资推动,完善国家和省高技术产业基地基础设施和服务平台建设,为高技术企业创新、创业、发展营造良好的融资环境,为高技术创新型企业成长、高技术企业产品结构调整和企业重组提供融资支持,加快高技术产业化进程,促进高技术产业规模化、集聚化、国际化发展。
三、主要任务
(一)积极研究适合高技术产业特点的政策措施及金融产品,采取银行贷款支持、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支持处于成长期的创新型高技术企业快速发展。
(二)创新和构建多种形式的高技术产业发展融资模式和融资平台。充分发挥现有融资平台作用的基础上,利用国家和省高技术产业基地优势,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坚持市场化运作,搭建高技术产业基地融资平台。各市根据高技术产业发展情况,也可由高技术产业龙头企业与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积极探索,搭建企业融资平台。
(三)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体系。省、市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开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深化中小企业贷款与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企业〔2007〕581号)精神,加快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体系。
(四)完善高技术产业发展投融资体系。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将积极运用各种手段吸纳引导各方资金,形成高技术产业发展资金多元化格局。开发银行可根据企业需要开展财务顾问、银团贷款等业务,积极探索协助企业发行集合式债券等,并加强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扩宽融资渠道。
四、具体工作安排
(一)将支持高技术产业发展作为省、市发展改革委与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开发性金融合作的重要内容,予以重点倾斜。省、市发展改革委的各项资金要重点向高技术领域倾斜。继续用好省级综合性融资平台软贷款规模,并根据需要,增加用于高技术产业发展的软贷款规模,具体运作按现行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二)搭建和完善融资平台。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将与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进行沟通,在充分发挥省、市级综合性融资平台作用的基础上,积极探讨高技术产业基地或高技术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融资模式。在符合相关银行监管条例的条件下,各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本地高技术产业基地或高技术产业化龙头企业,与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协商,形成双方认可的融资平台和运作程序,负责融资项目的遴选、论证、推荐、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等工作。拟搭建融资平台的单位,要抓紧充实高技术、管理、财务、法律等方面的人才,以满足后续工作的需要。
(三)编制符合各地实际情况、可操作性强的高技术产业发展实施方案。山东省发展改革委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根据《高技术产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并结合本省实际,编制各类高技术产业发展实施方案。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可通过技术援助贷款支持地方开展规划编制和论证、重大项目前期等工作,并就融资方案、融资平台建设、担保措施等提供财务顾问。
(四)各市发展改革委对具备产业化条件、具有融资需求的高技术项目进行筛选,推荐具备条件并具有融资需求的项目,报送山东省发展改革委高技术处,由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向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推荐。
(五)建立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与高技术产业融资平台共同推动高技术产业融资工作的沟通和协调机制,不定期组织有关方面专家开展调研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加强风险控制,并逐步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具体工作由山东省发展改革委高技术处和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评审处负责。
本意见由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负责解释。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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